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五年度除字第六三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即
卿國棟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濬溪 代理人 莊瑋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五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與精誠資訊│81NX-00000000-0│1│106│││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2│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與精誠資訊│85NX-00000000-0│1│15│││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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