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債權人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 陸泰陽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