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憲滄 代理人 朱延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51,502元│JD0000000│104年2月26日│││司│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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