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文 被告甲○○○○○○
住臺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 陳玠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