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刑事確定判決內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確定。茲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四月間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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