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