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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