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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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七號
原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貳角,折合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