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 陳進元 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案相關之不起訴處分書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書僅附具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書函一紙,而未出具不起訴處分書,足證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謝家宜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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