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雯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