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告 林永
李瑞濱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告 巫清豐
巫清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
鐘登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62號確認土地界址事件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4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