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號
原告 李惠惠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柯權洲 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開原告與被告 吳豈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