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號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誠 即三立優質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2401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00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