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18號
聲請人 陳仕宏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及 黃重諺 、 蘇琬婷 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補習費10萬元,然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對象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匯款金額加總僅34,980元,既非匯款予上開補習班,匯款金額亦予請求返還金額不符,應併補正兩造間具有補習契約關係及已交付補習費新台幣10萬元予被告補習班之相關事證到庭。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