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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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告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桂 被告 王國智 被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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