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97號原告 李雅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松榮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離婚請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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