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曉彤
曾麗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曾麗雲出生年月日「83年
7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3年7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曾麗雲之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