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9號再審聲請人 葉秋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10
3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吳俊龍法官詹慶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