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貴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92、349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