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相對人 孫燕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須有執行程序繫屬中,始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仲厚企業有限公司登記於 蔣晉泰 名下之出資額之所有權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可稽,相對人既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自屬不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 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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