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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