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正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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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正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任雅侖 律師 游勝福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二九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案由欄記載為「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判決,提起上訴。」者,應更正為「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判決,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清祥法官姜仁脩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