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已於95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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