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48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
何惠心 律師 王子瑜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蕭炳旭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傅祖聲 律師 洪志青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盈蓁 律師
鍾薰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為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為乙○○,惟該法定代理人已於95年8月30日變更為丙○○,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按,依上說明,自應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為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