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上訴人己○○○
七號乙○○丁○○
樓之三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