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8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二
一、六三○○、七一三四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一一、九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