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113號聲請人甲○
2室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亡)最後住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