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411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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