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一號上訴人 羅烽榮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 律師
王仁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侵上訴字第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強制性交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各節,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稱:(一)原審未載明下述採證認事所憑之理由及證據,判決理由不備:⑴上訴人如何將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衣領拉下親吻乳房?⑵A女供稱上訴人在性侵過程都壓在其身上之情,如何可能?又如何能同時拿保險套使用?⑶ 林育正 證稱舞廳小姐出場即代表同意性交易,原審逕認不符該行之經驗法則。(二)A女既知悉上訴人身分與住處,上訴人猶不顧後果對其性侵,已違常情;A女稱當場打翻東西,與上訴人家人證稱未予聽聞不符;舞廳大班 丁雲卿 證詞前後相歧,偵訊中之證詞憑信性甚低,殊不足採;精神鑑定報告顯示A女未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本件僅以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和解,與真正性侵案件不符;A女應為掩飾其傷勢係與其他男子性交而為不實陳述,原審僅憑A女片面且有瑕疵之指述遽為判決,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三)倘A女另與他人肛交,則其肛門新撕裂傷豈能謂與他人無涉?且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函復無法判斷傷勢之原因,原審單以A女對上訴人提出告訴,逕認該傷勢是上訴人造成,顯違無罪推定原則云云。
三、惟查: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判斷之事項,倘其判斷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原判決依憑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偵查、第一審指證全部犯罪事實之證言、證人即警員 吳召帆劉書民 、舞廳大班丁雲卿供稱A女離開上訴人住處隨即報警、哭訴客人對她亂摸及不禮貌之證詞、卷附記載A女確有「肛門六點鐘及十二點鐘方向有新撕裂傷」之高醫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顯示「採自A女腹部精液斑、乳頭唾液檢出與上訴人DNA型別相符」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員警現場蒐證之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扣案(底部撕裂)之A女內褲等相關證據資料,相互參酌,逐一剖析說明,併敘明:㈠、A女對於遭性侵害過程之主要情節,歷次供述相符,復與驗傷診斷所載之傷勢、微物跡證鑑定之內容、扣案底褲撕裂之狀態等補強證據相合,佐以A女趁機奔離上訴人住處,隨即在上訴人門前報警且向舞廳大班哭訴、情緒激動、帶領員警前去查獲上訴人,核與性侵後之表徵相符。㈡、上訴人支付A女任職之舞廳「九節」(即二小時十五分)之坐檯鐘點費二千七百元,係邀約A女至其他舞廳「走店」之費用,並非性交易對價,已據A女供明,核與舞廳大班丁雲卿所證相符,上訴人亦自陳「未與A女講到價錢」,既未約定性交易,二人在舞廳初識,尚稱生疏,A女何以願意與之性交,旋於事後倉惶逃離報警,俱徵A女指訴違反意願性交之情屬實。㈢、A女對於案發時細節之陳述雖略有出入,但就上訴人實行強制性交之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相符,堪以採信。證人丁雲卿於偵查中已證稱:A女於電話中告知客人不禮貌及亂摸,於第一審所為有無告知沒有印象之供述,係因距案發已近二年,且其六十八歲數,記憶未若偵查中清晰,應以偵查中之證詞可採。且就上訴人否認犯行所為辯解,暨證人林育正之證詞、卷附高醫之精神鑑定書、上開刑事警察局鑑定書「A女護墊精液、陰道檢出非上訴人之男性DNA-STR型別」之鑑定意見,如何不足採為其有利之認定,均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妨害性自主之犯行。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所指之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仍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猶執陳詞再為事實之爭辯,任意指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