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見源
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8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兩造間之買賣關係是否存在為
判斷之基準,而兩造間就買賣關係是否存在部分,目前在臺
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重上字第178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
件審理中,故該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為本件民
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在該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本件民事訴
訟無從據以裁判,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