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蔡庭柔 訴訟代理人 洪郡佑 律師被告 吳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19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裁定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同年4月30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自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擴張為953,168元,是就原告擴張之653,168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