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時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時文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驗餘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拾陸包(含用以盛裝該等白色結晶所用之包裝塑膠袋,前開白色結晶驗餘淨重共肆拾肆點玖貳玖公克、毒品愷他命之純度為68.4%)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至於被告 劉周榮 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