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陳炳鐘 相對人 王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原名台灣省合作金庫,經財政部89年1月12日函准
改制為公司組織並改名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第三人 郭碧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3月5日至130年3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郭碧惠於90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000
,000元②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0年3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郭碧惠自102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98,471元②260,8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2年6月1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和順(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變更借據契約影本1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件、利率變動表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東區│仁和│528│建│3361.00│10000分之66│├──┼───┼────┼───┼───┼─┼────┼──────┤│002│台南市│東區│仁和│528-4│道│6.00│10000分之66│└──┴───┴────┴───┴───┴─┴────┴──────┘┌──────────────────────────────────────┐│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38│台南市東區自│台南市東│14層樓房│78│78│平│鋼筋│9.│1.│平│全│││80│由路2段26號○○區○○段│鋼筋混凝│.1│.1│方│混凝│37│93│方│││││樓之15│528地號│土構造│4│4│公│土構│││公││││││││││尺│造│││尺│部│├──┴─┴──────┴────┴────┴─┴─┴─┴──┴─┴─┴─┴─┤│共有部分:仁和段388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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