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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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相對人 劉采宣 (原名:李 劉文心 )相對人 李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原裁定,其中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李佳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李佳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季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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