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振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16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振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為判決後,已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現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並由被告本人於102年5月8日親自簽名且按捺指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乃被告竟遲至102年5月23日始具狀向監所提起上訴,並於同日送交本院,亦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狀戳記及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上開說明,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