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寶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903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童寶鴻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童寶鴻以設攤販賣水果為業,平時需駕駛汽車載運水果至攤販,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19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上開路段137號前時,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往來車輛即貿然迴轉,適 林柏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南往北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林柏宇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踝骨開放性粉粹性骨折、肌腱及肌肉斷裂之傷害。童寶鴻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陳明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二、認定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明確,核與證人林柏宇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3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診斷書各1份、現場照片11張附卷可稽,應可認定。
(二)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迴車前,自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始得迴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被告貿然迴車,致雙方發生撞擊,顯有過失。再佐以本件車禍經送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5年2月19日函檢附之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又告訴人因此受有右側踝骨開放性粉粹性骨折、肌腱及肌肉斷裂之傷害,已如前述,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告訴人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業據告訴人於申告詢問、警詢中陳稱:伊沒有看到被告的車;伊看到被告車輛時,已迴轉中等語明確,再參酌本件車禍經送鑑定結果,亦認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此有前揭鑑定意見書可稽,堪認告訴人顯然亦有過失,然不能因此解免被告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容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均同一,且已經本院於訊問時告知前揭規定,使被告為攻擊、防禦,爰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向前去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5年4月13日函檢附之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疏未注意往來車輛即貿然迴轉,肇生本件車禍,另告訴人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造成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並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僅於74年間,有傷害案件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並參酌被告自陳係專科畢業學歷,前從事販賣水果為業,現無工作,有配偶、1已成年之子女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