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琪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琪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琪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4年1月6日至同年2月12日間;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同為104年3月24日,另前述14罪與該判決未確定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4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民國)││││││││││├─┼────┼───────┼───────┼──────┼───────┼──────┼───────┤│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4年1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4年1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4年1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3年12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3年12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4年2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3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4年1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3年12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3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1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3年12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1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年8│104年2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月││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販賣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1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月│104年3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施用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一級毒品│││││││││)│││││││├─┼────┼───────┼───────┼──────┼───────┼──────┼───────┤│1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月│104年3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4年9月2日│││防制條例│││法院104年度││法院104年度││││(施用第│││訴字第320號││訴字第320號││││二級毒品│││││││││)│││││││├─┴────┴───────┴───────┴──────┴───────┴──────┴───────┤│備註:編號1至14與上開確定判決中未確定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4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曾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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