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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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7號原告 陳金成 即益德成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9,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原告現登記之商業名稱係「益德成水電工程行」,且係由陳金成獨資、被告現登記之法定代理人係「 陳昭霖 」,並請確認後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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