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 周雨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瑞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提供之被告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被告資料查得其於民國107年間已死亡,無從作為起訴對象,是原告於補費後尚應速查明並補正被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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