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 葉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包括:㈠被告應將其以新臺幣(下同)
660萬元出售予原告之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9)及同段312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下合稱系爭房地)遷讓,並將系爭房地點交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01年8月28日起至點交系爭房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000元,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前揭請求㈡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之買賣價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140元,尚應補繳5萬7,2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魏于傑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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