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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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麗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麗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許麗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