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彭汝瑄
彭素雲
號被告 劉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6,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500元,尚不足新台幣16,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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