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張梤溢 相對人 楊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住同右相對人乙○○住台中
震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佰 玖拾捌萬玖仟陸佰零玖元。
相對人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震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相對人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震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玖佰玖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玖佰壹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玖佰玖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相對人楊鐵工廠股│應連帶負擔十分之七即:│││股份有限公司、楊│陸佰玖拾捌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國維、甲○○應連││││帶負擔之金額│││├────────┼─────────────┼──────────────┤│相對人楊鐵工廠股│應連帶負擔十分之三即:│││股份有限公司、楊│貳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國維、甲○○、震│元。│││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