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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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益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林宗益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9日執行羈押後,被告因另案於99年9月21起至99年11月15日止由檢察官借提執行。嗣因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仍由羈押之必要,而由本院於99年11月15日再接續執行羈押。茲因接續羈押期間將於100年1月1日屆滿,而被告所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22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在案,則被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均較高,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與刑之執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