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更正為「受刑人甲○○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受刑人甲○○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