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7年度聲再字第1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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