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