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補充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關於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457元、另關於請求返還支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48,000元,合計1,529,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