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239號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起訴書案號:96年度偵字第7165號、第8726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嘉豐書記官蘇靜紅通譯嚴玲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一之二十二人之投資人名冊印文各壹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表印文各壹枚、二十萬美元以下實行投資核備申請函印文各壹枚、委任書署押各壹枚,如附表二之九人之投資人名冊印文各壹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表印文各壹枚、二十萬美元以下實行投資核備申請函印文各壹枚、委任書署押各壹枚、匯款事項委任書印文各壹枚,偽造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共計三十一人之印章,均沒收。
乙○○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甲○○與大陸地區人士 方萍 明知如附表一之22人(其中 葉順垣
另為不起訴處分, 紀銘佑蕭高慧許西慶 另案偵辦)及如附表二之9人(其中 林嘉宏蔡進成葉華始曾銀姚應龍鄭譽凱黃文和郭振庭 另案偵辦)並無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巢湖市 旭昇 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旭昇公司)及巢湖市龍宇不鏽鋼有限公司(下稱龍宇公司),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年12月至94年10月間,先由 任麗美 (另案偵辦)所經營之台商諮詢服務處向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許西慶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葉華始、曾銀,及甲○○經由不詳旅行社向如附表三編號2至編號52所示之51人、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9所示之7人宣稱可辦理金馬小三通許可證,以每人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10000元不等之價格,向上開共61人收取本國護照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片,任麗美於收取上開3人之證件後,將之寄送予甲○○,並從中抽取每份500元或600元之對價。再由甲○○向大陸地區人士 丁勇 取得虛偽之上開二家公司營業執照,復填具各含有上開22人、9人之旭昇公司、龍宇公司之不實投資人名冊、上開二家公司不實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表、二十萬美元以下實行投資核備申請函、上開31人之委任書,及龍宇公司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匯款事項委任書,並偽刻上開31人之印章,各別於前開二家公司之投資人名冊、申請函及龍宇公司匯款事項委任書上用印並署名,再委託 楊寶英 (另案偵辦)持前開二家公司之上揭不實資料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申請備查,致投審會職掌審核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公司之公務員將上開二家不實之公司發文備查後,甲○○旋填具如附表三所示之52人(以旭昇公司之股東、員工及員工家屬名義)、附表二所示之9人(以龍宇公司之股東名義)之經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入出境證申請書、委任書、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員工聘僱證書等文件,委託楊寶英及不知情之 余秋瑩 併上開二家公司之投審會備查函文,持之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改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境管局)申辦上開共61人之金馬小三通許可,致境管局職掌金馬小三通許可之公務人員核准上開共61人之金馬小三通入出許可,足生損害於投審會對於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備查之正確性,及境管局核准國人小三通入出許可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於95年6月間接獲投審會撤銷龍宇公司投資案核備函,
明知其護照上之金馬小三通許可係甲○○利用上揭不實之龍宇公司之文件所申辦,竟仍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同年7月4日、7月10日、7月17日、8月4日、9月8日、9月15日、9月28日、10月15日、11月11日、11月18日、12月8日持上開不實護照由金門以小三通方式進出通關,致生損害於金門海關人員檢查入出境許可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0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附表一:
┌──┬───────┬───────────────┐│編號│姓名│身分證字號│├──┼───────┼───────────────┤│1│葉順垣│Z000000000│├──┼───────┼───────────────┤│2│ 林升傑 │Z000000000│├──┼───────┼───────────────┤│3│ 李雅琦 │Z000000000│├──┼───────┼───────────────┤│4│ 宋文棋 │Z000000000│├──┼───────┼───────────────┤│5│ 翁綾菁 │Z000000000│├──┼───────┼───────────────┤│6│ 張塏 │Z000000000│├──┼───────┼───────────────┤│7│ 朱厚勳 │Z000000000│├──┼───────┼───────────────┤│8│ 陳丁陸 │Z000000000│├──┼───────┼───────────────┤│9│ 賴旭光 │Z000000000│├──┼───────┼───────────────┤│10│ 賴旭東 │Z000000000│├──┼───────┼───────────────┤│11│ 蔡宏裕 │Z000000000│├──┼───────┼───────────────┤│12│ 賴旭昇 │Z000000000│├──┼───────┼───────────────┤│13│ 顏傳竹 │Z000000000│├──┼───────┼───────────────┤│14│紀銘佑│Z000000000│├──┼───────┼───────────────┤│15│ 紀銘浤 │Z000000000│├──┼───────┼───────────────┤│16│蕭高慧│Z000000000│├──┼───────┼───────────────┤│17│ 王素嬌 │Z000000000│├──┼───────┼───────────────┤│18│ 黃瑛碧 │Z000000000│├──┼───────┼───────────────┤│19│ 邱英哲 │Z000000000│├──┼───────┼───────────────┤│20│許西慶│Z000000000│├──┼───────┼───────────────┤│21│ 張明童 │Z000000000│├──┼───────┼───────────────┤│22│ 王文瑞 │Z000000000│└──┴───────┴───────────────┘附表二(以龍宇公司之股東名義辦理金馬小三通許可之人):
┌──┬───────┬───────────────┐│編號│姓名│身分證字號│├──┼───────┼───────────────┤│1│葉華始│Z000000000│├──┼───────┼───────────────┤│2│曾銀│Z000000000│├──┼───────┼───────────────┤│3│蔡進成│Z000000000│├──┼───────┼───────────────┤│4│林嘉宏│Z000000000│├──┼───────┼───────────────┤│5│姚應龍│Z000000000│├──┼───────┼───────────────┤│6│乙○○│Z000000000│├──┼───────┼───────────────┤│7│黃文和│Z000000000│├──┼───────┼───────────────┤│8│郭振庭│Z000000000│├──┼───────┼───────────────┤│9│鄭譽凱│Z000000000│└──┴───────┴───────────────┘附表三(以旭昇公司之股東、員工及員工家屬名義辦理金馬小三通許可之人):
┌──┬───┬─────┬┬──┬───┬─────┐│編號│姓名│身分證字號││編號│姓名│身分證字號│├──┼───┼─────┼┼──┼───┼─────┤│1│許西慶│Z000000000││2│張塏│Z000000000│├──┼───┼─────┼┼──┼───┼─────┤│3│蕭高慧│Z000000000││4│ 翁青玉 │Z000000000│├──┼───┼─────┼┼──┼───┼─────┤│5│紀銘佑│Z000000000││6│朱厚勳│Z000000000│├──┼───┼─────┼┼──┼───┼─────┤│7│ 陳永祥 │Z000000000││8│ 楊明翰 │Z000000000│├──┼───┼─────┼┼──┼───┼─────┤│9│ 謝錫興 │Z000000000││10│ 蔡國安 │Z000000000│├──┼───┼─────┼┼──┼───┼─────┤│11│ 宋文夫 │Z000000000││12│ 趙子欽 │Z000000000│├──┼───┼─────┼┼──┼───┼─────┤│13│ 李木標 │Z000000000││14│張明童│Z000000000│├──┼───┼─────┼┼──┼───┼─────┤│15│ 黃錦成 │Z000000000││16│ 鄭孟賢 │Z000000000│├──┼───┼─────┼┼──┼───┼─────┤│17│ 于志恆 │Z000000000││18│ 郭進益 │Z000000000│├──┼───┼─────┼┼──┼───┼─────┤│19│ 許耀仁 │Z000000000││20│ 顏卓香 │Z000000000│├──┼───┼─────┼┼──┼───┼─────┤│21│王文瑞│Z000000000││22│ 顏正憲 │Z000000000│├──┼───┼─────┼┼──┼───┼─────┤│23│紀銘浤│Z000000000││24│ 林錦 │Z000000000│├──┼───┼─────┼┼──┼───┼─────┤│25│葉順垣│Z000000000││26│ 林勝堂 │Z000000000│├──┼───┼─────┼┼──┼───┼─────┤│27│陳丁陸│Z000000000││28│黃瑛碧│Z000000000│├──┼───┼─────┼┼──┼───┼─────┤│29│顏傳竹│Z000000000││30│王素嬌│Z000000000│├──┼───┼─────┼┼──┼───┼─────┤│31│邱英哲│Z000000000││32│ 蔣家甄 │Z000000000│├──┼───┼─────┼┼──┼───┼─────┤│33│ 劉東宗 │Z000000000││34│ 蕭阿三 │Z000000000│├──┼───┼─────┼┼──┼───┼─────┤│35│蔡宏裕│Z000000000││36│宋文棋│Z000000000│├──┼───┼─────┼┼──┼───┼─────┤│37│ 張國樑 │Z000000000││38│翁綾菁│Z000000000│├──┼───┼─────┼┼──┼───┼─────┤│39│ 廖又立 │Z000000000││40│李雅琦│Z000000000│├──┼───┼─────┼┼──┼───┼─────┤│41│ 陳振得 │Z000000000││42│ 張錦川 │Z000000000│├──┼───┼─────┼┼──┼───┼─────┤│43│賴旭光│Z000000000││44│ 李秉進 │Z000000000│├──┼───┼─────┼┼──┼───┼─────┤│45│賴旭昇│Z000000000││46│ 唐立怡 │Z000000000│├──┼───┼─────┼┼──┼───┼─────┤│47│賴旭東│Z000000000││48│ 沈津鵬 │Z000000000│├──┼───┼─────┼┼──┼───┼─────┤│49│林升傑│Z000000000││50│ 陳美樺 │Z000000000│├──┼───┼─────┼┼──┼───┼─────┤│51│ 李奇蒼 │Z000000000││52│ 林於盛 │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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