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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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紅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5號上訴人即被告小蠻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安明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3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何伊羚